(2017)辽029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连星海光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星海光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91民初1910号原告:大连星海光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吕广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王宝笛。原告大连星海光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吕广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连星海光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6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发光字制作及安装工程,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6500元。被告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大连国际车城楼顶LOGO亚克力发光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及报价单、施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银行转账凭证,本院予以开庭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大连国际车城楼顶LOGO亚克力发光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上述发光字,合同总价款27万元,被告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支付256500元,余款5%13500元作为质保金在三年期满后三个工作日无息结清,逾期付款被告按日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案涉工程于2015年6月1日验工验收,被告曾于2015年2月13日给付原告20万元,后又给付原告3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实,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6500元(27万元-23万元-13500元),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工程款26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在本案中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星海光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