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祥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66号罪犯徐祥,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捕前系汽车驾驶员,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6刑更5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01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2016年3月26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徐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祥自2016年3月26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1480分,表扬二次。2014年12月5日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判处共同民事判决赔偿252530元。民事赔偿在上次减刑时已履行5500元,本次减刑履行5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徐祥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徐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民事赔偿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刑期自2014年01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