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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祥文与重庆市璧山区普兴建材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文,重庆市璧山区普兴建村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62号原告:陈祥文,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普兴建村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金龙村4社。法定代表人:李兴昌,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文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普兴建村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祥文负担。审判员 赵��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春 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