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明金、娄恒碧等与梁光林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金,娄恒碧,梁光林,鲜思会,桐梓县狮溪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350号原告:王明金,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娄恒碧,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宏,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光林,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鲜思会,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方智,系桐梓县水坝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桐梓县狮溪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所地,贵州省桐梓县狮溪镇大兴村。法定代表人:娄义凡,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金、娄恒碧与被告梁光林、鲜思会及第三人桐梓县狮溪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金、娄恒碧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金、娄恒碧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金、娄恒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金、娄恒碧负担。审 判 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永发书 记 员 陈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