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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爱玲与崔作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玲,崔作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847号原告李爱玲。委托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红云(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作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阮景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李爱玲诉崔作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爱玲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