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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根运与李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根运,李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5298号原告董根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毕明,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亮,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根运与被告李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被告李小亮向原告董根运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根运70000元(柒万),1月连本带息一块还完。后经催要,李小亮向董根运返还借款5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未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而成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小亮同意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原告董根运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25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李小亮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