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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东城半坡家居有限公司诉西安市灞桥区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东城半坡家居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市政养护管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685号原告西安东城半坡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平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市政养护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俊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哲,陕西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东城半坡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