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令成与潘秀兰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令成,潘秀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令成,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中山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吉才,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秀兰,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沱中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成忠,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曾令成因与被上诉人潘秀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0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未尽详细审查,也未查清曾令成转账给潘秀兰的款项用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0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曾令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利芬审判员 吴 敏审判员 王 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阴 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