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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与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321行初16号原告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三里岗镇香菇庄。法定代表人舒大忠,董事长。被告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随县新县城。法定代表人张成志,局长。第三人万忠海,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死者万贤贵之子。原告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定铭审 判 员  晏贵先人民陪审员  吕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