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玲、王全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玲,王全苹,赵星星,赵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曾玲,女,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全苹,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赵星星,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赵小军,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玲、王全苹与被执行人赵星星、赵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星星、赵小军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878元、执行费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赵小军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小军的存款39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