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仁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刑初472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仁奎,男性,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瓦房店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0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仁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建、阎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仁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仁奎到瓦房店市东冶轴承厂内;盗走铜保持架760千克,经鉴定价值49400元。2.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仁奎到瓦房店市东冶轴承厂内,盗走铜保持架840千克,经鉴定价值54600元。3.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仁奎窜至瓦房店市东冶轴承厂内;盗走铜保持架720千克,经鉴定价值46800元。4.2017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仁奎窜至瓦房店市东冶轴承厂内,盗走铜保持架536千克,经鉴定价值34840元。被告人王仁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仁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仁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仁奎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初的一天23时左右,被告人王仁奎进入瓦房店东冶轴承有限公司厂房内,用锯条将二楼窗户铁栏杆锯断三根,将铜保持架扔到厂房外,后装车拉走。共盗走铜保持架760千克,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9400元。2.2017年1月的一天22时左右,被告人王仁奎进入瓦房店东冶轴承有限公司厂房内,用同样方法盗走铜保持架840千克,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4600元。3.2017年1月的一天23时左右,被告人王仁奎进入瓦房店东冶轴承有限公司厂房内,用同样方法盗走铜保持架720千克,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6800元。4.2017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仁奎进入瓦房店东冶轴承有限公司厂房内,用同样方法盗走铜保持架536千克,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4840元。综上,被告人王仁奎共盗窃铜保持架价值185640元。被告人王仁奎将上述盗走的铜保持架均卖给卢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案后,公安机关从卢某某处将案涉211个铜保持架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瓦房店东冶轴承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证人温某1、温某2、李某某、刘某某、卢某某证言笔录、被害单位瓦房店东冶轴承有限公司厂长陈良庆陈述笔录、被告人王仁奎供述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保持架丢失清单、收费单、照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王仁奎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仁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仁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仁奎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仁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仁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违法所得未清偿部分退赔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冬冬人民陪审员 姜 英人民陪审员 丁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