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德合与武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合,武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合,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武志强,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德合与被执行人武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审结。该案(2016)鲁1482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武志强在中国工商银行禹城支行处账户存款人民币454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吉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