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林与被申请人韩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韩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480号申请人:袁林,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南充市。(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赵猛。被申请人:韩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袁林与被申请人韩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韩建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建筑面积78.91平方米)进行查封,限额58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建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