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蔡登才与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登才,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蔡登才,男性,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威宁县。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顺市。本院在执行蔡登才与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待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