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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向龙与蔺二维、韩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龙,蔺二维,韩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向龙,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区经济适用房。被执行人:蔺二维,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韩桂(系蔺二维之妻),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向龙与被执行人蔺二维、韩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蔺二维、韩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向龙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2017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