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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左剑平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剑平,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226号原告左剑平,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剑平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左剑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剑平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剑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嘉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会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