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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江苏锐成机械有限公司与邵春华、石金英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锐成机械有限公司,邵春华,石金英,储秋亚,江苏润鑫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841号原告江苏锐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谈海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秀萍、欧吉,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春华,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石金英,女,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储秋亚,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江苏润鑫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新街街道绿洲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孙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锐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成公司)与被告邵春华、石金英、储秋亚、江苏润鑫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锐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邵春华、石金英、储秋亚、润鑫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锐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锐成公司撤回对邵春华、石金英、储秋亚、江苏润鑫钢构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4元,减半收取2562元,由锐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艳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