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代明康与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康,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490号原告:代明康,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平安路。法定代表人:万加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梦颖,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兴敏,女,系公司职员。原告代明康与被告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代明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代明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明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代明康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漆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