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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鑫铭与林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铭,林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250号原告:王鑫铭,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林晓军,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主要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原告王鑫铭与被告林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鑫铭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鑫铭负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