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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夏能钟与武汉平安创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能钟,武汉平安创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夏能钟,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创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新春村绿色新都108栋1层B8室。法定代表人马加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7)武仲调字第000000458号仲裁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创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7,32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创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7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