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王继尧、陈孝蛮、陈孝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王继尧,陈孝蛮,陈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182号。负责人:刘革,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强,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荣胜,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继尧,男,生于1965年11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陈孝蛮,男,生于1958年10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陈孝坤,男,生于1965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继尧、陈孝蛮、陈孝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继尧、陈孝蛮、陈孝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继尧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19274.53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陈孝蛮、陈孝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189元。但被执行人王继尧、陈孝蛮、陈孝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孝蛮坤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龙分社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孝蛮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的存款11000元、7000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