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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石秀云与王建勇、樊宏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云,王建勇,樊宏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713号原告石秀云,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建勇,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樊宏坤,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云与被告王建勇、樊宏坤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秀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5200元整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2015年5月10日开始,被告王建勇向其处够买防水材料,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款85200元整,该款项经其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秀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