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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玉琴与马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琴,马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琴,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镇巴县,系死者蒋兴平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勇,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镇巴县,系蒋兴平表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镇巴县。上诉人马玉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玉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勇、被上诉人马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玉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张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