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玉琴与马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琴,马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琴,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镇巴县,系死者蒋兴平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勇,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镇巴县,系蒋兴平表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镇巴县。上诉人马玉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玉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勇、被上诉人马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玉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张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