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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文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超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57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文超,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宁乡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县看守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文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湘01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文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文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文超撤回上诉的要求���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文超撤回上诉。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代理审判员  周如意代理审判员  黎亦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