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金权与齐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权,齐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670号原告朱金权,现住扶余市。被告齐学民,60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权诉被告齐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权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