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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金权与齐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权,齐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670号原告朱金权,现住扶余市。被告齐学民,60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权诉被告齐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权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