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青芝与被执行人孟那申巴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青芝,孟那申巴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包青芝,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孟那申巴吐,男,蒙古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包青芝与被执行人孟那申巴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那申巴吐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