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0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陆军、闫姗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陆军,闫姗珊,闫武,闫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099号之二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尔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芳,男,公司员工。被告:蔡陆军。被告:闫姗珊。被告:闫武。被告:闫文。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陆军、闫姗姗、闫武、闫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40元,由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