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文森、李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森,李运军,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83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森,男,1969年5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被执行人李运军,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淄博市沂源县。被执行人吴刚,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森与被执行人李运军、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