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6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韩秀丽与高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丽,高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678-1号申请执行人:韩秀丽,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新村居委会2号。被执行人:高玉山,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建局职工,住所地克旗经棚镇城建二层家属楼。本院在执行韩秀丽与高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高玉山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城建二层家属楼(产权证号为克旗房权证经棚字第11211号)一处,现因��执行人高玉山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玉山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城建二层家属楼(产权证号为克旗房权证经棚字第11211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