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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先锋、李涛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先锋,李涛元,罗淑玲,李雪峰,杨春艳,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郭先锋,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涛元,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罗淑玲,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雪峰,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杨春艳,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现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成,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郭先锋诉李涛元、罗淑玲、李雪峰、杨春艳、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