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胥秋全与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张坪四在农家美丽乡村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秋全,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张坪四在农家美丽乡村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729号原告:胥秋全,男,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侯士明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张坪四在农家美丽乡村项目部,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张坪村。负责人:刘益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胥秋全与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张坪四在农家美丽乡村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由法官徐侨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胥秋全于2017年7月20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胥秋全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秋全撤回对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张坪四在农家美丽乡村项目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23元,由原告胥秋全负担。审判员 徐  侨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雅洁(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