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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林义创、温州恒之源棉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林义创,温州恒之源棉纺有限公司,林建兴,陈少玲,林珍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523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89465479N,住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9幢101-105号。法定代理人:郑某,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行长。被告:林义创,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温州恒之源棉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2372594P,住苍南县新安乡鉴桥村668号。被告:林建兴,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少玲,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珍珍,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诉被告林义创、温州恒之源棉纺有限公司、林建兴、陈少玲、林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缴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玲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