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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风娟、张治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风娟,张治帮,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韩风娟,女,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治帮,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薛伟,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韩风娟与张治帮、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治帮、薛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30060元及执行费3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治帮、薛伟银行存款3041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执行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