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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儿特建材经营部与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尔特建材经营部,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74号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尔特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L4614960-4。经营者:赵伟,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桦,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74357G。法定代表人:陈永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尔特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4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尔特建材经营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4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