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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被执行人吴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59501.19元以及滞纳金21420元(以租金59501.1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2‰自2016年7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22日,其后滞纳金待计);2、支付律师费300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074.65元、执行费792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以上暂共计86787.8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86787.8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作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