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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宕某与马1、马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宕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405号原告:宕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吕某,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4日,系宕昌县农村信用联社纪检监察部职员。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某1,现住甘肃省宕昌县。被告:马某2,现住甘肃省宕昌县。原告宕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宕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宕某负担。审 判 长  仇晓勇审 判 员  董 梅人民陪审员  余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