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宕某与马1、马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宕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405号原告:宕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吕某,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4日,系宕昌县农村信用联社纪检监察部职员。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某1,现住甘肃省宕昌县。被告:马某2,现住甘肃省宕昌县。原告宕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宕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宕某负担。审 判 长 仇晓勇审 判 员 董 梅人民陪审员 余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