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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四川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保20号之一申请人: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17966G。法定代表人:李俊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林(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104201410752783,系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河西中央公园茶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068952753U。法定代表人:苏国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予以查封,第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二村346号2楼商铺(攀房权证东字第000157**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川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729元或价值690729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