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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闫慧君、黄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慧君,黄强,叶艳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闫慧君,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黄强,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叶艳方,女,汉族,1979年4月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2015)西桃民保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黄强、叶艳方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655支路3号新丰丽都1号住宅楼一单元601室及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生活区南飞公司宿舍10区13栋2单元401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强、叶艳方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655支路3号新丰丽都1号住宅楼一单元601室及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生活区南飞公司宿舍10区13栋2单元4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