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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行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任高峰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高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1行初220号原告任高峰,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5号。法定代表人任正宽,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高峰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任高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高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高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英飞人民陪审员  贾海亮人民陪审员  王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