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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舒明念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明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明念,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仁怀市。2017年5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明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快速办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舒明念在仁怀市盐津街道耗儿山(小地名)“桃花岛足疗城”楼上的501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邬某1、邬某2、裴某(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房间的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民警查获。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破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吸毒人员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明念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明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舒明念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明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发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琼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