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32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胜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胜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32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胜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韩小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蔡怀彬,总经理。协助执行人:安徽金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作出的(2017)皖0811执32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协助执行人安徽金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45279.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志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