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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32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胜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胜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32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胜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韩小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蔡怀彬,总经理。协助执行人:安徽金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作出的(2017)皖0811执32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协助执行人安徽金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45279.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志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