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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李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991号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火花路居委会长青街南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某1,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久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