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李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991号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火花路居委会长青街南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某1,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久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