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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学良与李家庄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良,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2149号原告:王学良,男,汉族,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王家畦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东,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子村。法定代表人:秦守磊,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良诉被告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学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王学良负担。审判员  张志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