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栗建与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建,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1219号原告栗建,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董波,男,汉族,住息县。)本院于2017月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栗建诉被告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传唤原告栗建于2017年7月20日8时30到庭,并依法向原告栗建送达传票,原告栗建逾期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栗建承担。审判长 徐无己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吕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林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