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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栗建与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建,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1219号原告栗建,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董波,男,汉族,住息县。)本院于2017月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栗建诉被告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传唤原告栗建于2017年7月20日8时30到庭,并依法向原告栗建送达传票,原告栗建逾期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栗建承担。审判长  徐无己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吕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林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