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小风与陈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风,陈文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民初1326号原告:郑小风,男,生于1985年10月2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龙,男,生于1988年9月2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郑小风与被告陈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小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工资款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其受陈文龙雇请在陈文龙承包的工地做泥工,2015年1月16日经结算,陈文龙共计欠其工资8000元,陈文龙向其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陈文龙一直拖欠不付。陈文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小风于2014年在陈文龙承包的工地做泥工,2015年1月16日经结算,陈文龙向郑小风出具了欠条,载明欠郑小风工资8000元整。本院认为,陈文龙拖欠郑小风工资的事实有陈文龙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郑小风要求陈文龙偿付工资8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陈文龙欠郑小风工资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