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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河湾村民组、付启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河湾村民组,付启林,王国红,代明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河湾村民组。负责人:王之友,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启林,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红,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代明友,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上诉人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河湾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付启林、王国红、代明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河湾村民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锦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才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