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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万鸿进出口(廊坊)有限公司、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鸿进出口(廊坊)有限公司,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麦萨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鸿进出口(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华,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国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炎燊,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梓荣,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麦萨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法定代表人:孟令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华,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鸿进出口(廊坊)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鸿进出口(廊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