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万鸿进出口(廊坊)有限公司、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鸿进出口(廊坊)有限公司,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麦萨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鸿进出口(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华,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国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炎燊,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梓荣,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麦萨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法定代表人:孟令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华,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鸿进出口(廊坊)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鸿进出口(廊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