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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振军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军,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4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军,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波,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振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3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波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振军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起月利率按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及申请执行费219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李波银行存款167000元,支付本案借款本金15万元及执行费,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白凤平:本院在执行刘振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3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波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振军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起月利率按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及申请执行费219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李波银行存款167000元,支付本案借款本金15万元及执行费,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陈会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刘鑫: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