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凤林与被申请人崔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凤林,崔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116号申请人赵凤林,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崔海龙,司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赵凤林与被申请人崔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海龙驾驶的车牌为京AN38**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海龙驾驶的车牌为京AN38**号号轿车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