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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鑫宇与赵立东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宇,赵立东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87号原告:刘鑫宇,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立东,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刘鑫宇与赵立东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鑫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鑫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鑫宇负担。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国华—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