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鑫宇与赵立东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宇,赵立东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87号原告:刘鑫宇,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立东,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刘鑫宇与赵立东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鑫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鑫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鑫宇负担。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国华—1— 来自